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市貌管理,进一步整治城区占道经营现象,现就开展城区占道经营专项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范围)
东至东联村,南至白土墙,西至五十九医院,北至红磷公司范围内的城市道路。
二、整治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隔离带及其附属设施)。
(一)整治占道经营与占道加工。按照“主街道禁摆、次街道控摆、背街小巷规范”要求,集中整治出店经营,占用道路生产加工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违章行为。
(二)整治占用道路维修、清洗和销售车辆。集中整治占道洗车、修车、售车经营行为,强化洗车、修车管理,依法取缔在城区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从事车辆销售、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
(三)整治违章占道堆放。集中整治销售商品堆、装饰装修残土堆、废品收购等各种违章占道物资乱堆乱放现象。依法清理取缔城市道路、消防通道上等违规堆(放)物品、设置广告牌(灯箱)等乱堆乱放现象。
(四)整治违章占道停车。严禁各类车辆在城市道路乱停乱放,必须按要求和指定的位置有序停放;严禁圈占临时停车泊位等违规行为;严禁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占道经营蔬菜水果及其他物品。
(五)整治建筑工地占道行为。禁止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临街建筑施工必须按要求围栏,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侵占人行道。
(六)取缔流动摊贩。对无工商执照、卫生许可的违章占道经营的摊贩进行取缔;对节日性、季节性占道经营,必须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按时退市。
(七)整治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集中整治农贸市场周边各类占道经营行为,所有占道经营的摊点一律进入市场或归店经营。
(八)严禁违规摆放夜市摊点。夜市摊点必须在夜市区域和规定时间有序摆放,确保环境卫生整洁,经营者收摊后必须将经营物品、经营设施全部清理干净,严禁占道堆放。
(九)规范占道亭棚(摊)。集中整治规范小商品、报刊亭等各种占道设置和破旧影响市容的占道亭棚(摊)。
三、整治时间
集中整治时间: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9月5日;
巩固成果阶段:2016年9月6日以后长期坚持。
四、整治要求
(一)对各类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市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公安交警、运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区占道经营行为予以处罚。
(二)市级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典型的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
(三)对阻挠、围攻、辱骂、殴打执法和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管理,遵守本《通告》规定。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专项整治工作给予监督。
举报电话:7139110、7140110。
监督电话:7227168
特此通告
开远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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