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结合我市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和云南省统筹城乡发展试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片区流转是指在全市划定的同一片区范围内,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村村民可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本自然村或其他村民小组的宅基地使用权。
全市7个乡镇(处)共划分为5个片区,分别为:灵泉办事处片区、乐白道办事处片区、大庄乡和羊街乡片区、中和营镇和碑格乡片区、小龙潭镇片区。
第四条 同一自然村内的宅基地流转,仍然按调剂宅基地的方式办理。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得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或房地产开发建设等经营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片区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片区流转的条件
(一)受让方户口必须在流转片区内且具备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二)转让方须持有流转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农村宅基地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属非法用地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三) 不得流转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片区流转方式包括转让、互换、赠与等形式。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者将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转给本片区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互换,是指同一片区内的互换双方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互相调换。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偿赠给本区片内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
第十条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凡已申请新批宅基地或已有宅基地的,不得再以流转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将原有宅基地流转或出租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片区流转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城镇居民流转(不包含2011年1月12日《中共开远市委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开发〔2011〕2号)实施以后,户口由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并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申报程序。
(一)流转双方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流转协议、双方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乡镇(处)人民政府同意流转的审核意见等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变更登记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受让方持变更后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次流转,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全市划定的5个片区内封闭施行。国家和省州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出台新的政策或规定,按国家、省州新政策执行,本办法自行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村民包含农村社区化管理改革的社区居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0日起施行。
新闻热点
新闻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