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开远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2015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令)、《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决定对2015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需要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开远市2015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
二、征收范围(1)崇文街片区:东至崇文街、南至灵泉西路、西至团结巷、北至青年路。
(2)南正街片区:东至开远五中、南至文化街、西至市西中路、北至灵泉西路。
(3)人民中路片区:东至人民中路、南至灵泉西路、西至崇文街、北至东风路。
(4)南院片区:东至人民南路、南至小高炉、西至开远五中、市西中路、北至文化街、灵泉西路。
上述改造规划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产权人为房屋被征收人。
三、征收部门:开远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四、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施行起五个月内。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施行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施行起6个月内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决定有效期1年,即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4日。
特此公告。
附件:《开远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2015年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开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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