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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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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01 14:27:5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云国土资籍发〔2015〕3号)要求,开远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停发旧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开远市国土资源局为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其设立的开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农业部门)办理,5年过渡期限满后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三、收费标准

  各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暂按原物价部门核定的土地、房屋等登记的收费标准收取(有新标准后按新标准实行)。

  四、其他事项

  (一)2016年7月1日起,市国土、住建、林业部门停止受理土地、房屋、林权登记业务,7月1日前受理的业务按原办理规则审核颁发权利证书,7月1日起开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和办理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后,市国土、住建、林业部门依法颁发的原房屋、土地、林权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三)对于不动产登记涉及原土地、规划、建设等违法和手续不完善的,应完善相关手续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开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开远市临江南路37号(开远市国土资源局一楼)。

  联系电话:0873—7222880。

  特此通告

  开远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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