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3〕36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予以关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闭矿山企业名单
(一)、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和营石料厂。
(二)、开远市羊街猛生采石厂。
二、关闭要求
(一)、关闭矿山企业时间限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被关闭的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采矿设备及生产生活附属建筑物,彻底关闭。
(三)、涉及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关闭工作。
(四)、对已经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撤除供电线路、供水设施和地面设施,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五)、对拒不执行关闭的矿山企业,由公安、安监、国地、工商、环保等职能部门会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执行。
(六)、本通告有效期1个月,即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2月16日。
开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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