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云人社发[2015]99号文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通知要求,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本次工伤待遇的调整,涉及调整工伤待遇人数71人次,月新增基金支出0.8万元,中心将于2015年7月份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关待遇。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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