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云南省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
近年来,国有企业逐步健全壮大,但在工资分配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工资能增不能减,该高的不高,该低的不低,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意见》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国有企业将施行新的工资决定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工资能增不能减?
工资增减看企业效益
《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其中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超过20%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确定;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在企业具备工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可按照不超过20%确定;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有关规定适度下降。
工资该高的不高,该低的不低?
向生产一线岗位倾斜
《意见》提出,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增减额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结合效益联动指标预算确定,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可以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企业应按照规定报送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备案材料,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将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意见》还提出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战略,采取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
工资“背靠背”?
“将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工资定期公开”
国有企业中,同事之间彼此领了多少工资很多人并不知晓,《意见》提出,要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
其中,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企业应按照规定报送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备案材料,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将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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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对于国有企业违规发放工资的行为,《意见》提出,要健全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业执行国家和云南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同时,要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集团本部工资增速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增速
不少人认为,国有企业中,在本部上班的职工工资比分部增长更快,《意见》对此提出,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其中明确,企业应积极向行业先进经验做法对标,探索创新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子企业的工资分配积极性,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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