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牛某、杨某雄、范某生(3人均另案处理)成立云南鼎鑫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公司)。公司成立后,先后在昆明市、弥勒市、泸西县、个旧市、蒙自市、开远市、建水县开设分公司,先后招募刘某燕、桑某红、张某等26人担任各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鼎鑫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牛某等人未遵守云南省金融办批文规定的私募基金的方式、募集对象以及不得承诺保本付息、私募基金投资人人数及金额限制等规定,采取“3个月期收益3%、6个月期收益12%、18个月期收益18%”的方式,通过在街边、走街串户发放宣传单、赞助广场舞比赛、在电视台播放宣传片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对象(合计5906人)募集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募集资金人民币9.25亿余元,累计退回本金人民币5.9亿余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93亿余元。截至2018年8月,尚有3396人的投资本金人民币3.2亿余元尚未退还。
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牛某等人利用成立的鸿富天下(深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天下投资平台),共向449名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人民币3329万余元,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914万余元,尚未退还312人的投资本金共计人民币1274万余元。
刘某燕、桑某红、张某等26名被告人,在担任昆明市、弥勒市、泸西县、个旧市、蒙自市、开远市、建水县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63.45万元至1.419亿余元不等金额。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燕、桑某红、张某等26人在担任鼎鑫公司各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按照公司安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共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数额巨大,其26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个庭审活动持续了12个小时,合议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护意见,因该案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