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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载客超员 石屏又有3名司机栽了

文章来源:红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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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02 16:19:48

  ●通讯员 罗茂娇

  3名女司机心存侥幸钻空子,往核载7人的车里分别“塞”了15人、16人、18人,一念之差最终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7月24日,石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批危险驾驶案,何某珍、何某芳、苏某芳3名被告人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何某珍、何某芳、苏某芳系建水县人,均从事旅客运输。2019年5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珍及苏某芳分别驾驶核载7人的云G2M559号、云G7T57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鸡石高速公路从石屏县坝心镇驶往建水方向,车辆实载人数分别为16人、15人,因严重超员被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5月11日6时20分,被告人何某芳驾驶核载7人的云GHU04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鸡石高速公路从建水县驶往石屏县坝心镇方向,因实载人数达18人被民警当场查获。到案后,被告人何某珍、何某芳、苏某芳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3名被告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为由依法提起公诉,鉴于3件案件情节、性质相同,石屏县人民法院于同日对3件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为扩大宣传效果、充分发挥警示作用,该院还将其中一件案件的庭审现场搬到了石屏县汽车客运站,并邀请客运站工作人员、客车驾驶员、群众等30余人参加旁听。  

  石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3起案件的被告人何某珍、何某芳、苏某芳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置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其行为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结合3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呼吁:千万别以为超员超载是小事,严重的有可能会达到刑事犯罪。   

  我国已经将严重超员驾驶纳入了刑法的评价体系,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类行为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已经超出了民事和行政处罚的界限,已纳入刑法评价领域。  

  超员超载行为入刑皆源自于该行为性质的恶劣性和严重性。根据惯性原理,车辆载重超过自身额定载重量时,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增大,发生爆胎、偏驶、翻车、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极容易导致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严重影响车内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还会危及其他交通参与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后果不堪设想。   

  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司机、乘客:超员驾驶危害大,请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切勿为图方便或者经济利益,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正所谓:“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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