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邓南阳
本报讯 近日,开远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担任开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四事故中队协警的便利,通过民警王某的数字身份证书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先后违法查询车辆信息4400余条(其中200条未查出结果),并将查询的车辆信息出售给1名陌生男子,非法获利22000余元(该案赃款已退)。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利为目的,非法查询他人车辆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提出的200条未查出结果,量刑时应予以从轻考虑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开远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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