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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恶势力集团犯罪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开远市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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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08 12:42:40

 3月1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开远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对廖某某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开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该案是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结的首例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廖某某为发展下线、强迫他人从事传销活动,纠集张某、秦某、李某某、党某某等16人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间,廖某某、秦某、李某某等16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廖某某、秦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此外,在强迫被害人从事传销活动中,该犯罪集团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辱骂,造成一名被害人在逃脱过程中坠楼身亡。

  该案于2018年11月26日由开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其余13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廖某某、秦某等9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针对上诉请求,红河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宣判后,一审审理该案件的开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邓南阳说到,这个案件是我市首例涉恶集团犯罪案件,其突出的特点是人员众多,有一定的骨干力量和组织机构,犯罪情节严重。通过宣判,对黑恶势力能起到震慑作用,以案释法。下一步,我市法院将会同各成员单位和政法机关,加大扫黑除恶的力度,铲除黑恶势力的土壤,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融媒体中心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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