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恋人对簿公堂,在恋爱期间男方转账30万元给女方,现在起诉要回这笔钱款。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恋爱后,女方向男方求助30万
2014年秋天,原告张某(男方)和被告袁某(女方)在某交友网站认识,双方同龄都是47岁。由于双方分居两地,张某居住在北京,袁某居住在昆明,双方只能通过电话和微信互诉衷肠。不久,双方确认了恋爱关系。
2015年,袁某到北京看望张某,双方的感情持续升温,并在张某的别墅同居2个月,并拍下两人共同生活的很多甜蜜照片。2017年,袁某的女儿(与前夫所生)准备出国留学,于是向张某寻求帮助。张某发送微信表示:“你的女儿很优秀,孩子有理想就应当支持,钱的事不要担心,我想想办法,到时候看看我这边情况尽我的绵薄之力。”之后,张某于2017年5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给袁某。
分手后,男方要求还款并告上法庭
今年初,双方因感情纠纷,不愉快地分手了。2月9日,张某一纸诉状将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女方向其返还借款30万元。
庭审中,张某认为:他是借了30万给袁某用于其女儿出国留学的资用,结果袁某借了就不还。分手后,他多次向袁某催要借款,袁某却说没有经济能力还款。
袁某辩称:分手之前,两人感情很好,当时张某是自愿赠与30万元帮助其女儿出国的,是张某的赠与,因而不应当返还。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恋爱期间男方转账30万元给女方的行为是借款还是赠与?
法院判决女方归还3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及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袁某的女儿出国留学需要用钱的时候,原告张某表示愿意帮助袁某,但没有表示愿意赠与30万元给袁某。
在赠与合同关系中,必须有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赠与财产应实际已经交付给受赠人。本案中,原告张某并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遂盘龙法院对袁某辩称张某是赠与自己30万元的意见不予采信。同时,袁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还有那个钱的事我可能暂时无法还你了”也可印证被告尚欠原告借款的观点。
故此,法院判决,被告袁某应当向原告张某归还借款30万元。
本报记者 董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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