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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开车撞人 依法调解平息纠纷

文章来源:开远市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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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2-07 13:48:21


●记者 李雪琼 通讯员 佘继平
  【案情简介】2018年1月16日,15岁的未成年人王某驾驶其父的江铃全顺依维柯车从羊街乡某饭店附近开车前往红土村,当车行至羊街乡中心小学附近时,车辆失控冲到人行道上并撞倒了站在人行道上的羊街乡中心小学学生段某,造成段某头部和身上多处擦伤。

  在现场目睹儿子被撞的段某父亲确定儿子身体暂时无大碍后,情急之下拿起一根木棒将该车驾驶室的门及玻璃砸坏,拖出王某怒斥,并打了王某几下,然后报警,要求王某家人对其儿子的伤势负责。

  王某父亲得知自己的儿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但被段某父亲当场砸了车门打了儿子,也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段某父亲砸车打人的行为。

  【调处过程】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性质将该纠纷移交给羊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羊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接到委托后,首先让段某父亲带段某到医院进行检查;同时教育王某,未成年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不能驾驶机动车。

  段某经过医院检查没有发现身体有明显异常,但段某家人担心段某身体存在没有检查出来的隐性伤害,要求王某家长对段某因此事故致使以后身体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负责;王某父亲同意赔偿检查费用,但要求段某父亲也要赔偿损害车子和其儿子被打伤发生的费用。

  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耐心地为双方梳理事情经过,依法依规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1、段某2018年1月16日下午在医院的检查费由王某方承担;2、段某家长观察段某身体情况一个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段某头部进行复查,如果一个月内身体没有出现被汽车撞倒可能发生的病理反应,则以后段某身体发生任何情况均与王某无关;3、如果段某需复查,则相关复查费用由王某方承担;4、王某父观察王某身体情况一个星期,如果一个星期内王某身体没有发生不良反应,则以后王某身体发生任何改变均与段某方无关,王某父也不再追究段某父的相关责任;5、王某父的江铃全顺依维柯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用由王某父自行承担,王某父不再追究段某父损害车辆的责任。

  王某父当场给付了段某2018年1月16日下午在医院检查的相关费用。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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