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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调对接”巧解盗窃引发的财务纠纷

文章来源:开远市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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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7 14:15:20

 ●记者 李雪琼 通讯员 佘继平

  【案情简介】今年5月31日,大庄乡某村的刘某发现自己放在家中的四万元人民币不见了,情急之下报了案。

  几个月后,市公安局在侦查其它案件的过程中,意外找到了该案的偷窃者——羊街乡某村罗某的儿子小罗。由于小罗未满十六周岁,且已将所盗钱财挥霍一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小罗不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于是刘某要求小罗的监护人罗某赔偿四万元人民币和这几个月的利息,罗某表示家中没有这么多钱,难以完全赔偿,双方在钱的赔偿问题上发生纠纷。

  【调处过程】由于此案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将该案委托以“公调对接”方式移交给羊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羊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接到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基本了解分析。根据案情特点,调解人员一边安抚刘某,一边针对罗某的实际情况进行劝诫,督促罗某为孩子的过失买单,并加强对孩子的管教。

  通过调解,双方做出了退让,达成调解协议:罗某先行赔偿刘某人民币一万元;剩下的人民币三万元,罗某之后每两个月赔偿刘某人民币一万元,直至赔清。

  最终,双方都对这次调解感到满意。罗某对自己的儿子进行了教育,且表示会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积极提前还款。刘某也表示,不会再找罗某任何麻烦。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例点评】该案例中由于实施盗窃行为的小罗未满十六周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对刘某非常不利。如果小罗的监护人罗某不进行完全赔偿,小罗实施盗窃行为不用承担法律后果,将会姑息小罗的盗窃行为,达不到对小罗的教育作用,甚至助推小罗以后走向犯罪道路。调解员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最终达成一个良好的调解结果,刘某能够顺利拿回自己的钱,小罗也得到了教育。

  公调对接:公安机关接处警与人民调解对接的工作机制,即公安机关在110接处警、入户调查走访及其他治安活动中,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移送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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