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飞机飞行期间不听空乘人员劝阻,迟迟不关闭手机,张某某被警方处以500元的罚款。因不服决定,他将昆明长水机场航站区派出所诉至法院,昨天,本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在飞机上使用手机被罚后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因使用手机与机组人员争执
2017年7月24日,张某某从石家庄机场乘坐KY8298航班前往昆明。飞机起飞后约20分钟,张某某环顾四周,看到一些乘客使用平板电脑、MP5等观看视频,误以为可以使用电子设备,便打开自己的手机听起了音乐。此时,机组安全员恰巧巡查经过此处,便好言相劝让张某某关闭手机。
张某某认为安全员是在针对他,情绪非常激动,与机组人员争辩起来。
飞机降落后,张某某被带到昆明长水机场航站区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航站区派出所随后以“航班上非法使用器具(手机),未及时听从机组人员劝阻”为由,给予张某某5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某缴纳罚款后便离开机场。
不服处罚诉至法院
之后,张某某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1、确认派出所行政处罚违法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诉讼费由派出所承担。
庭审时,张某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张某某原本以为飞机起飞和升降时不能使用手机,平飞时可以使用手机,而且使用手机期间并未对航班造成不良影响,在机组人员第二次过来劝导时也关了机,派出所以“未及时听从机组人员劝阻”开具的判罚不合理。
对此,航站区派出所一方表示,原告张某某在航班上使用手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的事实。昆明长水机场航站区派出所所长徐勇说,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相关民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当庭宣判驳回诉讼请求
经过近3个小时的审判,官渡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张某某撤销行政判决书的诉讼请求;驳回退还500元行政罚款请求;案件诉讼费由张某某承担。
作为胜诉一方,徐勇说,希望通过此次审判,能让更多群众知晓维护民航安全的重要性,减少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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