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讯(通讯员 邵莹) 近日,开远法院利用微信朋友圈聊天记录作为刑案主要证据,判处了一起跨市贩卖毒品案件。
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赵某驾驶轿车到文山州砚山县平远街镇购买氯胺酮(毒品),净重19.66克,分装成3袋,除自己吸食外,赵某准备运往昆明贩卖,途中因发生车祸被民警查获。
同时,民警从赵某随身携带的手机上获取了赵某近几日的聊天记录,证实赵某的微信好友向其询问“K粉”价格、有无毒品可卖的情况,微信聊天记录中还有双方转账的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并自认从砚山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吸食和贩卖。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的电子数据内容能证实赵某是在有买家的前提下前往砚山购买毒品,结合被告人赵某以往贩卖毒品的规律,能证实其购买、运输毒品是为了贩卖,故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发展,刑事证据突破了传统模式,微信朋友圈信息、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均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一经查证属实,比一般证人证言更具有真实、稳定性,运用得当有利于新形势下侦破和打击高发性的利用信息化手段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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