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雪琼 通讯员 佘继平
【案情简介】
2003年,乙村村集体认为每年每亩800元承包费明显低于当时土地租赁价格,要求王某适当提高土地租金。王某则表示与乙村村集体签有“土地承包合同书”,不同意提高土地租金。
由于双方长期未就土地租金达成共识,矛盾升级。
【调处过程】事发当天,羊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由乡党委副书记牵头,综治、派出所、司法、信访以及涉及矛盾纠纷管辖的甲村王某所在村委会和乙村村委会组成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通过2个多小时努力劝说,将众村民劝返,双方选出代表进行调解。
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通过向各位代表讲解相应法律知识,引用法律条文,引导双方进行反复磋商。通过调解,矛盾双方对调解委员会意见表示认可,最后达成协议意向:王某不再耕种该块土地,该土地上的附着物交由乙村集体进行处理;乙村集体不用对损坏的物品进行赔偿,王某也不再补交欠乙村集体的租金;双方纠纷到此了结。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案例点评】该案例涉及合同纠纷时间跨度长,王某及家人由于岁数较大,对国家新法律的颁布缺乏认识;乙村村集体与王某无法谈妥解除合同事宜时,未考虑寻求相关部门合法解决,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冲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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