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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景苑小区物业管理纠纷尘埃落定

文章来源:开远市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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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12 15:02:19

   记者 和军生

  《开远市讯》于201634第三版文章《瑞景苑小区物业纠纷 “剪不断理还乱》报道了瑞景苑小区的物业管理纠纷。文中说,开远瑞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市人民法院起诉红河州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物管),称对方长期霸占小区不肯搬走,导致一小区有两家物管存在,局面混乱难以管理。之后,官司不停,小区内的纠纷也是剪不断理还乱

  一审判决 被告不服

  瑞景苑小区业委会将红河州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到开远市人民法院后,201631,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开远市瑞景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红河州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2712015630,合同签订后,和兴物管进行了实际管理,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届满,瑞景苑小区要求和兴物管撤出瑞景苑小区的管理;虽然双方合同履行期限至2015630止,但双方在房管局的主持下达成了新的协议,即由和兴物管管理至20151031止,故双方的权利义务至20151031终止;20151031日后,被告和兴物管已无在瑞景苑小区继续管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和兴物管违法占用的小区办公室、监控室,根据双方于2015810签订的调解协议,双方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延续到20151031止,故该租金损失从2015111开始计算,每月租金为687元。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判决:1、被告和兴物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之内退出瑞景苑小区的管理,同时移交小区的相关资料;2、被告和兴物管支付给原告瑞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自2015111日起至退出之日止,占用瑞景苑小区管理用房租金每月687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后,被告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遂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称:1、开远市瑞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已被开远市房管局撤销,再继续聘用该物业服务企业属违法;2、瑞景苑小区部分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达46万元,该业主委员会有督促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职责,且在开远市房管局主持下,该业主委员会与上诉人达成待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达93%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故上诉人不移交小区管理房不属违法占用,也不应支付租金。要求二审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由被上诉人瑞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过审理,确认原判对相关证据的采信合法有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469,瑞景苑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经开远市房管局审核同意成立。2015111,瑞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开远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聘请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现在,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实际在瑞景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瑞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和兴物管签订延期合同届满后,和兴物管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归还瑞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瑞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缴纳服务费用,仍不缴纳的,和兴物管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部分业主,但不能以业主委员会有督促职责为由继续占用该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关于违法占用房租金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同一地段、相似的房屋面积,根据实际酌情判处687元租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批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判决书已于20161024下达。至此沸沸扬扬的瑞景苑小区物管纠纷一案落下帷幕。之后,和兴物管履行了判决要求。小区恢复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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