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州公安局负责查证通过以下途径掌握的举报线索:
(一)群众向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的线索;
(二)群众向州中级人民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等州扫黑除恶斗专项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举报线索;
(三)群众向其他单位举报后,移送至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线索。
第十条 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州公安局填写奖励审批表,向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报后,15日内作出奖励或不予奖励决定。
第十一条 州级奖励经费由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决定奖励的,由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州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负责奖金发放;决定不予奖励的,由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州公安局,由州公安局告知举报人,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行放弃奖励。
新闻热点
新闻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