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定罪量刑并审理终结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以恶势力犯罪定罪量刑并审理终结的,奖励人民币40000元;
(三)提供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提供举报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举报其它涉黑涉恶线索的,酌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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