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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开远市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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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01 15:26:33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定罪量刑并审理终结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以恶势力犯罪定罪量刑并审理终结的,奖励人民币40000元;

  (三)提供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提供举报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举报其它涉黑涉恶线索的,酌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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