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3〕36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予以关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闭名单
(一)开远市小龙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厂原料矿山
(二)开远市鱼塘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红砖厂原料矿山
(三)开远市八盘寨砖厂原料矿山
(四)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红砖一厂页岩矿
(五)开远市宏鑫页岩红砖厂原料矿山
二、关闭要求
(一)关闭矿山企业时间限于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
(二)被关闭的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采矿,拆除采矿设备及生产生活附属建筑物,彻底关闭。
(三)涉及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关闭工作。
(四)对已经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停止供电供水,撤除供电线路、供水设施和地面设施;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五)对拒不执行关闭的矿山企业,由开远市公安局、开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远市国土资源局、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远市环保局等职能部门会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强制执行。
开远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