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1月1日起,云南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现有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也可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缴费业务。
公告明确,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记者致电云南省12333热线获悉,目前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只有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暂不涉及企业职工社保费的缴纳。此外,记者拨打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了解到,目前相关细则暂未出台,具体缴费标准仍按社保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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